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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出台的背景


()贯彻落实上位法的需要。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获取社会服务的重要保障,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建设维护好无障碍环境,是落实党和中国对特殊需求群众关怀的体现。2012年6月,国务院出台《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法律依据。我省有必要结合实际,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具体内容、程序、标准等作出规定。


(二)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根据省残联提供的全省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我省有残疾人401.5万。根据省老龄办提供的数据,目前60周岁以上老年人1172万人,占总人口18.41%。此外还有大量的伤病人、儿童和其他有特殊需求的社会群体,我省无障碍环境实际需求人群的数量比较庞大。在些地方无障碍环境建设存在以下问题:


无障碍设施建设不规范、信息交流无障碍建设不完善、社区和农村无障碍建设较为滞后;


二是部分建成后的无障碍设施无人维护、维修,部分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改变原有用途,侵占、破坏无障碍设施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是对违反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依据不足、力度不够,等等。


(三)化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省委省中国高度重视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我省在无障碍设施建设、创建无障碍环境建设示范城市等方面已取得了定成果,但还有提升空间。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无障碍环境建设也得到较快发展,迫切需要在借鉴发达省份尤其是长三角地区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进步化我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工作。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9条,主要包括五方面:


()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责任主体。


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中国组织编制、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


二是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中国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同时规定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职责。为了普及无障碍环境知识,提高公众无障碍环境意识,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社会参与和社会监督等作了规定。


(二)关于无障碍设施建设。对无障碍设施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作出规定。明确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已建成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制定无障碍改造计划并逐步组织实施,城市改造过程中应当同步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和建设。无障碍设施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规定了主要人行通道、公共停车场、城市公共交通等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针对无障碍厕所、电梯、坡道等重要无障碍设施因标识不明导致难以被找到的问题,规定无障碍设施应当设置无障碍标志,并纳入城市环境和建筑内部的引导标志系统。为了保证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规定无障碍设施全数权人、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制止损坏、违规占用无障碍设施的行为。


(三)关于无障碍信息交流。方便地获取、交流信息对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显得为重要。《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中国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中国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中国信息以及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应提供无障碍服务,明确了有关广播电视台、公共图书馆、网站等信息化建设的无障碍要求。同时,为了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获取公共服务,《办法》结合我省“多跑次”有关要求,规定机关和其他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应当通过推进相关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和移动客户端办理,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知识教育和必要的技能培训,根据需要对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使用相关信息化服务给予指导和帮助,让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少跑腿”。


(四)关于无障碍服务。为了实现无障碍环境“后公里”建设,改善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居住环境,《办法》对社区和住宅的无障碍建设作了规定,要求加强无障碍环境社区建设工作,推动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服务功能。残疾人贫困家庭进行家庭设施无障碍改造的,中国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给予适当补助。规定火警、求助报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逐步完善适合听力和言语残疾人使用的文字信息报警、呼叫功能。规定教育机构、组织选举的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参加教育教学、选举等活动提供无障碍服务。


(五)关于监督管理。明确了中国各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了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占用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妨碍通行行为的处罚责任和执法主体。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宋直刚

《安徽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9年12月31日以省人民中国第293号令公布,下面我重点介绍《办法》的主要亮点和下步的宣贯措施。


《办法》的主要亮点


()完全贯彻落实上位法。《办法》制定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力求体现、省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工作的政策导向。《办法》的出台体现了高质量发展的时代特征,有效指导我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工作。


(二)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进步细化了无障碍设施建设,对各主体单位责任以及公共交通、公共停车位、无障碍标志、临时占用盲道等建设和管理都作出了规定;拓展了无障碍服务域,增加了社区文化、体育、养老、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服务功能,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进步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可靠感。


(三)融合区域体化发展的实际。在立法过程中,对兄弟省份已出台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广泛的学习和借鉴,尤其是考虑长三角体化发展实际,对长三角省市已出台的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进行学习,到浙江省实地考察和调研,征求了上海市、江苏省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契合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开放融合发展实际,体现我省特色。


(四)明确和细化了部门职责。我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中国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强化社会监督和群众参与。办法明确: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和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向中国有关部门反映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无障碍需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宣传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就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情况,通过统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等渠道提出意见和建议,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办法》的制定过程中,也广泛征求了各级中国和部门、残疾人代表、社会公众的意见,充分考虑使用者和管理者的实际需求,力求“把好事办好”。


(六)明确无障碍设施建设各主体单位的职责。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建设工程项目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在项目方案设计时可以听取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的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对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机关和交通运输、文化、旅游、教育、体育、医疗卫生、金融、邮政、电信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可以邀请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代表试用体验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并听取其相关意见和建议。


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措施


《办法》将于2020年5月1日施行。我们将在省残工委、省老龄委、省司法厅的指导下,会同经信、民政等部门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贯彻落实。


()加强学习宣传。我们将组织《办法》的培训和学习,帮助各级主管部门以及从业人员完全理解和深刻会《办法》规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策划好《办法》的宣传活动,利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平台,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办法》,提高公众对《办法》的知晓率,为贯彻实施《办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完善配套制度。《办法》确立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工作的基本法律制度,对各环节的工作进行了完全系统规定。我们将结合实际,按照统部署,进步完善制度建设,加快配套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规范标准的出台,增强推动贯彻落实《办法》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规范性,提升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三)加强组织导。我们将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指导各地市制定适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方案,以创建文明城市、无障碍环境城市、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为抓手,推动无障碍环境的建设和管理,将政策落实到位。


(四)加强监督检查。我们将加强《办法》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定期、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狠抓政策落实。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地贯彻实施《办法》的情况开展指导和督查,全力推进全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工作。


《办法》的制定是完善“有法可依”,也是全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基本保障,但是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更需要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在此衷心希望新闻界朋友们如既往地关心、支持中国立法,向社会广泛宣传深入报道该部中国规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

来源:请输入文章来源   编辑:何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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