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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第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范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做好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51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工作需要可分期分批组织专家入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的专家面向全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国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团体等进行征集。

第五条 专家库申报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具备级注册建筑师、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级注册建造师、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等项职业注册资格或者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或高级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

(三)具有从事建设工程消防相关域10年以上工作经历,熟悉工程建设、消防可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了解消防技术发展动向,具有较高的专注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身体健康,年龄般不超过65周岁。

(四)工作业绩满足下列条件之: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或作为专注技术负责人完成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建设项目消防工程设计;

2.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建设项目消防工程施工;

3.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建设项目消防技术服务;

4.作为主责承办人或技术复核人完成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或消防验收;

5.作为火灾事故主要调查人员承担过不少于5起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 专家库申报人符合下列条件,应予以先考虑:

()院士或者享受国务院、省中国特殊津贴的;

(二)具有或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的;

(三)具有在消防救援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岗位10年以上工作经历的;

(四)作为主要编制人编制完成建设工程消防域相关、行业或省地方标准的;

(五)在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

(三)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公开征集专家库人选的通知。

申报人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确认同意后,报所在设区市(省直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其中,申报人所在单位为省直、省属、中央驻皖单位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确认同意后,可直接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九条 申报人必须如实进行申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申报人申报资格。

第十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拟入库人员名单,并在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公示结束后,根据反馈情况,发文公布入库专家名单。

第十条 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参与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审查、鉴定、认定、评审、论证、评估、咨询、培训等工作;

(二)参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技术标准、重点课题、管理政策的调查研究、论证和制定工作;

(三)研究解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相关技术问题;

(四)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承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入库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协助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工作规程;

(三)保证客观公正,对评审意见及相关工作结果负责;

(四)不得泄露其他专家个人意见,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或其它保密的事项,评审结果公布前不得向社会公开;

(五)遇到法定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及时报送个人变更信息。

第十三条 专家库实行专家聘任制,聘期5年,聘期届满经审查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各设区市(省直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履职履责情况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动态调整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实际情况,解聘违规违纪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专家,增补符合条件的专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予以解聘:

()无正当理由3次不参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派工作的;

(二)故意隐瞒与申报单位及被审查验收单位的利害关系,不遵守回避原则的;

(三)在相关工作中不遵守保密规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请输入文章来源   编辑:何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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