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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再瘦身” ,这些审批可网上直接办理!

《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2021年版)》日前正式印发。合肥市城乡建设局针对国家、省有关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方面的评估评价,牵头组织市级相关审批部门对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中办事指南进行了重新梳理。依据各审批部门提出的建议,对现有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再瘦身、再清理、再规范、再压减,最大限度方便群众。


此次审批事项清单调整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特点


一、压缩幅度大。

将审批事项由90项再度压缩为59项,其中,取消9个事项、将7个事项转变为政府内部征求意见(包括2个新增加事项)、合并7个事项、下放2个事项、将11个事项改在政务服务网直接办理,是历年压减幅度最大的一年。


二、调整质量高。

此次事项清单调整除对项目本身进行清理规范外,还对项目的办理条件、承诺办理时限等都进行了清理规范。


三、沟通范围广。

此次调整在多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多次邀请各审批部门现场核对梳理,确保审批事项的压缩科学合理。


文件下发通知原文:

关于印发《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合建审改办〔2021〕7号

小组各成员单位:

近期,市审改办针对国家、省有关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方面的评估评价,组织市级相关审批部门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中事项及办事指南进行了重新梳理,在征求各审批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现制定了《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2021年版)》,合计事项59项。具体如下:

一、取消9个事项

1.取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纳入区域评估)、“地质灾害危险评估”(纳入区域评估)、“乡村建设规划核发”(属个人事项)3个事项。

2.取消城乡建设部门的“城市道路工程验收”(属于道路建成后交接工作)、“城市照明工程验收”(市政设施日常维护工作)、“充电设施建设核验”(纳入工程验收范围)3个事项。

3.取消气象部门的“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纳入区域评估)、“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政府购买、主动服务)2个事项。

4.取消卫健部门的“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范围内)1个事项。

二、将7个事项转变为政府内部征求意见(包括2个新增加事项)

1.将人防部门“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告知”转变为政府内部征求意见。

2.将城乡建设部门“绿色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审批”转变为政府内部征求意见。

增加“工程设计方案消防审查”事项,并转变为政府内部征求意见。

3.将文旅部门“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转变为政府内部征求意见。

4.将城市管理部门“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环卫设施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转变为政府内部征求意见。

5.增加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白蚁防治”事项,并将此事项转变内部信息共享,免费主动服务。

三、合并7个事项

1.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合并至“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2.将人防部门的“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出具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建设意见书)”合并至“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修建审批(出具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并将名称变更为“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同步修建、兼顾修建、缴纳易地建设费)”。

将人防部门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并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将人防部门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合并至“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修建审批(出具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

将人防部门的“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合并至“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修建审批(出具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

将人防部门的“防空地下室验收”合并至“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竣工专项验收备案”,并将名称变更为“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及备案(同步修建、兼顾修建、易地修建)”。

3.将城乡建设部门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并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四、下放2个事项

1.市城乡建设局的“城镇污水排水许可(施工作业)”下放至各县(市)区、开发区具体实施,市级不再具体实施该事项。

2.市市场监管局的“电梯项验收意见”下放至各县(市)区、开发区具体实施,市级不再具体实施该事项。

五、将10个事项改在政务服务网直接办理

根据本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运行实际,将长期零办件的事项改在“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皖事通办)”直接办理。具体为:

1.市交通局的“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建设港口设施临时使用港口岸线许可”、“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涉路施工审批”4个事项;

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3个事项。

3.市城乡建设局的“在城市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立杆架线、埋设管道等行为批准”1个事项;

4.市林园局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查”1个事项;

5.市文旅局的“对建设工程选址不能避开文物保护单位而实施原址保护的批准”1个事项。

六、各县(市)区、开发区审改办按照本通知要求,同步做好事项清单的调整工作。

特此通知

来源:本站   编辑:普通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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